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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裝置GDS有毒氣體與可燃氣體系統設置方式
一、GDS相關的一些基本規定
1、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同時存在,泄漏時都可能達到報警設定值,應分別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和有毒氣體探測器。
2、有毒氣體的報警級別應優先。
3、確定有毒氣體的職業接觸限值時,應按更高 容許濃度、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的優先次序選用。
4、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由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探測器、現場警報器和報警控制單元等組成。
5、可燃氣體二級報警信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報警控制單元的故障信號應送至消防控制室。
6、控制室操作區應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聲、光報警。供電負荷應按一級用電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考慮,宜采用UPS電源供電。
7、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信號作為安全儀表系統的輸入時,探測器宜獨立設置,探測器輸出信號應送至相應的安全儀表系統。
二、常見問題
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系統(GDS)是否可以并入工藝控制系統(BPCS)或安全儀表系統(SIS)?
答案:GDS應獨立設置。
*BPCS=基本工藝控制系統,如DCS或PLC
三、GDS為什么要獨立設置?
首先,當BPCS系統發生故障時,更易導致可燃氣體/有毒氣體從生產裝置泄漏出來,此時要求GDS發揮作用。若將GDS并入了BPCS,它可能也會在一起失效,從而無法及時提供報警。
其次,GDS與BPCS不總是同步工作,例如在生產裝置停工檢修時,BPCS可能(局部)停止運行,而在此段時間內仍需GDS正常工作。
再者,SIS和GDS都是重要的安全措施,可以視為不同的安全保護層,它們不宜交叉重疊。因此,GDS也不應并入SIS系統。當泄漏檢測信號需作為安全儀表系統的輸入時,泄漏探測器要獨立設置。
四、GBIT 50493-2019的要求
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第3.0.8條: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應獨立于其他系統單獨設置
GDS獨立設置以確保:
GDS的系統功能不受其它控制系統正常停機的影響;
GDS的系統功能不受其它系統(BPCS或SIS)故障停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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